呼伦贝尔市乡村人居环境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生态环境建设第四十四条有效旗(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厕所管护机制和维修服务体系。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