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乡村人居环境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村容村貌建设第二十一条有效市、旗(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区域自然条件、乡村特点、文化传承等因素在村庄内部和周边、道路两旁、房前屋后开展植树绿化活动,建设小微公园和公共绿地,保护和美化自然景观和田园景观。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