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乡村人居环境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成区、开发区以外的苏木乡镇、嘎查村。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