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乡村人居环境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村容村貌建设第十九条有效苏木乡镇、嘎查村口应当设置苏木乡镇、嘎查村名标识;历史文化名村名镇、传统村落、特色村寨、乡村旅游重点村、特色景观旅游景点应当设置标识铭牌。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