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国家机关有关工作人员在地名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3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