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应当设置地名标志的位置没有按国家标准设置的,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按照国家标准设置;逾期不设置的,处以应设地名标志所需经费一至三倍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