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