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