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鼓励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人为电动自行车及充电设施投保火灾相关保险。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