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第二十条有效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产权人、管理人应当做好充电设施设备的消防安全管理和维护工作。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