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第十八条有效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二)规范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设置和管理,配备专门管理人员;(三)教育、监督员工落实电动自行车维修、保养、充电、停放等消防安全管理要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四)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责任。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