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地保护管理,依法建设和保护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