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利用与治理修复第三十四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黑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禁止盗挖、滥挖和非法买卖黑土。禁止在黑土地上擅自倾倒废水及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禁止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灌溉用水。禁止在植物保护带内从事开垦、开发和放牧活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