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黑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

禁止盗挖、滥挖和非法买卖黑土。

禁止在黑土地上擅自倾倒废水及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

禁止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灌溉用水。

禁止在植物保护带内从事开垦、开发和放牧活动。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