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分区第十二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科学编制黑土地保护总体规划。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黑土地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黑土地保护规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县级黑土地保护规划应当落实到黑土地具体地块。黑土地保护总体规划、黑土地保护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编制规划时以调查和监测为基础、体现整体集中连片治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