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各级监察机关加强对接诉即办工作的监督监察,督促各有关单位依法履职。
各有关单位在接诉即办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公职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诉求人服务态度恶劣粗暴的;
(二)不办理或者逾期办理诉求事项,且不说明正当理由的;
(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有推诿、敷衍、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五)非法干预、压制和打击报复诉求人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