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接诉即办工作接受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市接诉即办工作管理部门和各级承办单位应当建立接诉即办工作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内容和范围,定期向社会公布接诉即办工作情况。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