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属于下列情形的,市接诉即办工作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本市行政管辖范围内事项;

(二)应当通过110、119、120、122等紧急服务热线处理的紧急事项;

(三)依法应当通过或者已进入诉讼、仲裁、纪检监察、行政复议、政府信息公开等法定途径和已进入信访渠道办理的事项;

(四)正在办理或者办理完毕,且诉求人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又重复提出同一诉求的事项;

(五)已按相关政策推进解决的历史遗留问题;

(六)超出承办单位职责范围的或者法定时限的事项;

(七)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的事项。

属于其他平台受理事项的,市接诉即办工作管理部门可以协助诉求人将诉求移交到相关平台。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