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

旗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牧、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土地巡查制度,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摄等技术或者手段加强土地违法行为的监测。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土地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土地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