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四条有效被督察的盟行政公署、人民政府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或者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土地管理重大决策不力的,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可以下达督察意见书,被督察的盟行政公署、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整改,并及时报告整改情况。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可以约谈被督察的盟行政公署、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并可以依法向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有关机关提出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的建议。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