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章 建设用地管理/第二节 宅基地管理第五十八条有效农村牧区农牧民因易地搬迁、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土地整治、危房改造等原因,确需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牧民集体所有土地建设住宅的,经安置所在地的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安置所在地的集体土地,但应当退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原有宅基地。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