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章 建设用地管理/第二节 宅基地管理第五十六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牧区农牧民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一)宅基地选址不符合嘎查村庄规划的;(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三)将原有农村牧区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再申请宅基地的;(四)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五)结婚后单独立户男女一方已有宅基地的;(六)在地质灾害易发区选址建房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