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多种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所在的苏木乡镇、街道和嘎查村、嘎查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可以采取拍照、录像、公证等方式留存记录。

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部分不予补偿。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