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章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第二十八条有效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多种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所在的苏木乡镇、街道和嘎查村、嘎查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可以采取拍照、录像、公证等方式留存记录。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部分不予补偿。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