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