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第十三条有效国土空间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因国家重大战略调整、重大项目建设或者行政区划调整等确需修改规划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后,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修改。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