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国土空间相关专项规划是在特定区域(流域)、特定领域,为体现特定功能,对空间开发保护作出的专门安排。

涉及国土空间利用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生态修复、林业和草原等方面的专项规划,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