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中小学校、幼儿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职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