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中小学校、幼儿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职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