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四章 社会协同第四十八条有效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托城乡社区提供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者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以向附近居民开放。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为二至三周岁婴幼儿开设托班。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