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鼓励支持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相关社会组织建立完善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充分发挥家庭教育实验区、创新实践基地作用,面向社会和本单位职工家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