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二章 家庭责任第二十一条有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增加陪伴时间、提高陪伴质量,参与亲子阅读、体育锻炼、劳动实践、志愿服务等亲子陪伴活动,通过家庭会议、谈心交心、通信通讯等方式加强与未成年人的思想沟通和情感交流。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