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二章 家庭责任第二十条有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参加有关国家机关、医疗保健机构、群团组织、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学校和幼儿园开展的家庭教育指导活动,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加家庭教育指导活动,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