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参加有关国家机关、医疗保健机构、群团组织、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学校和幼儿园开展的家庭教育指导活动,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加家庭教育指导活动,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