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数字经济发展,统筹运用财政性资金、各类产业基金、国有资产和资源加大对数字经济发展重点领域、重大平台及试点示范的支持力度,依法落实数字经济领域的税收和收费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