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有效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从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专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体娱乐、托养等服务的场地、房屋等。(三)失能老年人,是指按照国家规定评估确认的生活不能自理或者不能完全自理的老年人,包含失智老年人。(四)特殊困难老年人,是指经济困难家庭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