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从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专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体娱乐、托养等服务的场地、房屋等。

(三)失能老年人,是指按照国家规定评估确认的生活不

能自理或者不能完全自理的老年人,包含失智老年人。

(四)特殊困难老年人,是指经济困难家庭的孤寡、失能、

高龄等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