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绿色建筑发展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