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对不符合绿色建筑建设指标要求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