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要求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降低绿色建筑建设指标进行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