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审批服务管理、能源、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