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解决绿色建筑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