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绿色建筑等级、绿色技术措施以及相关设备设施运行保护要求、保修期限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