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的领导,建立本行政区域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处理反不正当竞争工作重大问题。

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全省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研究制定本省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