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十二条有效监督检查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发生跨部门管辖争议、协商不成的,提交本行政区域的反不正当竞争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