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十一条有效监督检查部门对依据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线索,应当予以登记并在规定时限内核查,决定是否立案。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