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第八章 权益保护第五十七条有效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情况实施审计监督时,发现存在拖欠中小微企业款项情形的,应当督促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及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