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选址时,应当将中小微企业布局纳入综合考虑因素。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产业园区按照国家规定,利用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存量闲置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项目经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并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享受税费、民用水电气价格、金融等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