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社会化公益服务相结合的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规范化、专业化、多层次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机构,或者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

支持社会力量建立中小微企业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提供服务。鼓励各类社会组织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优惠服务,探索建立志愿服务机制。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