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第七章 服务措施第四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社会化公益服务相结合的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规范化、专业化、多层次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机构,或者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建立中小微企业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提供服务。鼓励各类社会组织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优惠服务,探索建立志愿服务机制。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