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中小微企业开展管理创新、制度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支持中小微企业优化质量管理并申报政府质量奖。中小微企业办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和服务认证的,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指导。

中小微企业以及有关行业组织主导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资金支持。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