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第三章 创新推动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中小微企业开展管理创新、制度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支持中小微企业优化质量管理并申报政府质量奖。中小微企业办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和服务认证的,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指导。中小微企业以及有关行业组织主导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资金支持。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