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制定分层分类的扶持政策,坚持普惠服务与精准服务相结合,推动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引导中小微企业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创新型(以下简称专精特新)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中小微企业融入、服务国家和省发展战略,推动企业聚焦主业加快转型升级,提升创新能力和发展水平。
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中小微企业专精特新发展产业领域目录,聚焦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重点培育发展高技术制造业、高技术服务业的中小微企业。
经济和信息化、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加强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培育,促进企业创新发展。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