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创新对口支援合作机制和方式,统筹安排用地、用能等要素指标,推动经济发达地区在山区、海岛县(市、区)共建山海协作产业平台,通过安排创业投资基金、产业基金等方式,培育发展产业链供应链基地,形成产业合作发展生态系统。

省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学技术、商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在产业发展、技术指导、项目对接、成果推广、人才引进和培养等方面,为山区、海岛县(市、区)提供指导和服务。

行业骨干企业在山区、海岛县(市、区)投资,带动协作配套的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关投资项目优先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

本条例所称山区、海岛县(市、区),是指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支持加快发展的山区、海岛县(市、区)。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