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定位和资源禀赋,布局建设不同功能定位的小微企业园,统筹新增和存量建设用地使用,优先支持通过工业用地整治改造、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等方式,保障小微企业园建设用地。

小微企业园建设应当坚持准公共属性,强化企业集聚、产业集群、要素集约、服务集成和治理集中等功能,按照生产、生活、生态融合理念,建设成为基础设施配套齐全、公共服务便捷优化、社会服务高效集成的现代产业社区。支持有条件的小微企业园实施数字化、智能化建设。

小微企业园运营主体应当通过培育或者引进专业服务机构等方式,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孵化育成服务。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