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第二章 创业扶持第十条有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派驻浙江管理机构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和小型微型企业,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高等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和失业人员、残疾人员等人员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并可以按照规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创业补贴。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